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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06-21   点击数:

咸师院发〔201422

规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考试是对教学效果进行测量与评价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是促进和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解和掌握的程度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并用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量化标志。考试同时也起着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巩固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查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作用。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评价与管理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学习风气和教学质量。各部门都要始终把考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工作来抓,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

第三条考试工作包括确定考试方式、命题、试卷印制及管理、安排考试时间、安排和布置考场、组织考试、监考、巡视、阅卷、成绩登记和认定、试卷复查、试卷分析等环节。

第四条凡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考试指:

1.学期期末考试和补考考试;

2.毕业设计(论文)考核(评阅与答辩等)

3.实验、见习、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

4.学校承担并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专业英语四、八级考试、各种竞赛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学校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负责。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具体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各类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制定相关考试工作文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各院(系)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工作的二级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本院(系)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院(系)考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1.安排考试宣传工作,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2.确定各门课程具体考试时间和监考教师,编排考试日程表,准备考务用品;

3.安排命题与制卷工作、做好试题()的交接、汇总管理与安全保密;

4.进行学生考试资格审查与汇总,编排试场号及考生座位号,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5.组织集体阅卷工作,做好成绩评定与登记、成绩网上录入、试卷分析;

6.做好试卷装订与管理、考试总结等,并及时将学生考试资格审查情况表,考场及监考教师安排表,集体评卷的科目、时间、地点安排表等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全校性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院(系)配合实施。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由各院(系)与实习单位共同完成,无确定实习单位的,由各院(系)组织评定;考试期间,主考及考务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将组织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领导进行考场巡视,对各院(系)考试管理工作及考风宣传教育情况、考场秩序等进行现场考评,并通过教务处的《考试简报》,对考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十条考场安排。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依据各院(系)考试科目和现有教室资源统一划分考场。各院(系)在指定的考试场所安排、组织考试。为了充分利用现有教室资源,各院(系)应于考试前两周将划归本院(系)使用的各考场考试安排表提交教务处予以公布,以便其他院(系)有效利用空余教室。如考试安排仍有困难,可与教务处及时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时间安排。全校性公共课程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各院(系)在教务处指定的教室范围内自行安排考场。其他课程考试时间由各院(系)在规定时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考务办公室。全校性集中考试期间,教务处设考务办公室,负责下达考试通知、安排试场、通报考试情况等,各院(系)协助考务办解决考试期间的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监考。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有履行监考的职责和义务,无特殊情况,教师不得拒绝接受院(系)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一经排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缺席,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考场规范。(1)单人单桌按编号隔位就座;(2)座位前后对齐;(3)座位之间要保持最大间距;(4)考场保持清洁,抽屉无杂物;(5)正面黑板上要有醒目的考场纪律提示语。

第十五条监考教师设置。小型教室(考生在30人以下)、中型教室(考生在50人左右)2名;大型教室(考生在80人以上)3-4名。

第十六条制卷。试卷编排采用教务处提供的统一试卷模版。各院(系)将填写好的《试卷印制信息一览表》和试卷制版样稿,经教务处审核签字后,交指定单位印制,各院(系)考务办公室负责验收试卷。

第十七条保密。试题一经确认为考试用题,至考试开始前这段时间属于学校一级保密文件。印制好的试卷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出入柜要有详细记录。命题人、试卷审核人和试卷管理人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泄漏试题,其他任何人也不得接触或探听试题内容,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试场记录。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监考教师职责》监考,考试结束后应当场清点、整理、密封试卷,填写《试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试场情况记录表》是反映考场纪律和考试情况的原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阅卷结束后《试场情况记录表》与试卷一起装订由各院(系)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答题规范。学生应按照《咸阳师范学院考场规则》考试,并认真、如实填写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学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墨水书写,做到字迹清晰、工整。试题答案写在试卷上预留的空位处或教学考试专用纸上; “咸阳师范学院教学考试用纸”(即答题纸)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并按具体情况(人数、考试科目等)在考前分发给各院(系)。

第四章考试方式

第二十条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均应通过考核取得学分。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理论性、基础性强的课程一般采取考试方式,实践性、应用性强的课程一般采取考查方式,其余课程具体考核方式由教学计划确定。

第二十一条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考试时间为110分钟。课程总评成绩中考试成绩占80%,其余为平时考核成绩;考查一般采用开卷、口试、实际操作或课程论文等形式,并逐步增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

第二十二条对确定为考查的课程,各院(系)要根据专业实际制定出具体的考查条例、考核标准及其它相关要求,并制定考查时间、地点及人员安排表(一式两份,一份送交教务科,一份留存本院(系);严格考查课程的环节管理,严格评分标准,任课教师上交成绩册的同时,必须上交考查记录并签名。考查记录包括笔记、报告、小论文、测验试卷、考勤记录等;各院(系)办公室要做好考查记录或试卷等考查实物依据的规范装订和保管工作,以备随时检查。

第二十三条无论采取哪一种考核形式,都要做到标准一致、给分有据,公平公正,特别是过程考核必须有详实的记录,要经得起学生的质疑,不得无根据随意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或送人情分,不得在阅卷时随意打分;要保证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考试结果要能够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第二十四条为了发挥考试的评价和激励作用,促使学生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平时的学习之中,减少考前突击和投机取巧,学校对课程的具体考试方式不做强制性限制,各院(系)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采取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鼓励开展考试方法改革,探索新的考试方法与技术,如实际操作、利用多媒体系统考试、网上考试等形式,并逐步加大过程考核,提高包括出勤率、平时作业、参与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在内的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

第五章命题、制卷与审核

第二十五条试题是检验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标准。试题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评价结果的质量,也反映了命题人的教学水平。因此,命题是考核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

1.命题原则。课程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应包括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口试所用考签的数量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考试类型比照执行。

2.命题方式。命题由课程承担院(系)委派该课程负责人或该课程其他任课教师进行,其方式包括题库命题、指定专人命题、集体命题、外请专家命题等。校级以上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应逐步使用题库命题;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命题尽可能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实施教考分离。题库可以是套题题库(要求至少有10套以上试卷),也可以是计算机题库。学校鼓励开发、引进计算机考试系统,由专人管理,专人命题。各院(系)应将试题库建设列入本院(系)教学改革计划之中,并逐年加以完善。

3.试题分布。试题中考查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题目应占试卷内容的80%左右,其余20%左右应为灵活性较强的综合运用性题目。试题要有启发性和层次性,难度适当,题量适中,分值分布合理,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能做完试题。

4.题型结构。同一套试卷中,试题类型应多样化(如选择题、简答题、计算题、证明题、论述题、案例分析或其他类型的综合性题等),一般不少于四种,试题表达要条件完整、数据准确、语言简明,能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和灵活运用,注重试题对学生重视基本理论、突出实际应用的导向作用,防止死记硬背。

5.命题数量。每门课程需命拟试题AB两卷,各卷试题的覆盖面、难易程度及题目分量应相当,相近试题的重复率不超过10%,且连续两届以上对同一课程命题的相近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

第二十六条教师要按下列要求设计、制作试卷。

1.卷面规范。教师应按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板打印制卷(在教务网上下载)。如需采用手写试题()时,必须用黑色墨水书写,且字迹工整、清晰,字词规范、准确,不能用繁体字(特殊要求者除外)

2.信息正确。命题信息栏中课程名称要与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名称相符,不得使用简称及其他称谓。试题适用的年级、层次、专业等信息须填写准确、完整。

3.附件齐全。教师在命拟试题()(AB)的同时,须完成与试题()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命题的规范性、标准性和适用性,命题的审核、选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审题。教研室主任按试题()与教学大纲要求的符合程度,试卷的题量、难度、题型、分值分布等对命题人提交的试题()进行审定。若发现试题覆盖面、难易程度或题量大小不当,相同或相近试题重复率超过10%,试题()未按标准制作,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缺失等情况之一者,须要求命题人修改或重新命题。

2.审批。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系主任)对本院(系)所承担课程试题()的质量、水平全面把关负责。经教研室主任初审签字后的试题,必须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系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选用。

3.选用。院(系)考务办公室从批准选用的AB两套试题(卷)中随机抽取一份作为当次考试用题,另一份备用,并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名的试题制版样稿及汇总表。

第二十八条试卷质量评估。试题()质量由课程承担院系负责。教务处在印制试卷前对各院(系)提交的试题()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并适时公布检查结果。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将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科试题(卷)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适时向全校公布,并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阅卷、分析与成绩录入

第二十九条课程考试结束后,各院(系)要及时组织教师开展阅卷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讲教师等组成的阅卷组依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集体阅卷,并按专人批阅专题的流水作业方式进行。所有试卷均要求在指定的阅卷场所批阅,不得随意带出。必须由任课教师阅卷的,应向院(系)考务办说明理由并备案。

第三十条评卷时应遵守“标准明确,宽严一致,给分有据、记分无误”的原则。

1.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并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卷面得分采用记正分的条例,答案正确处记相应分值,答错或未答之处记0分。小题得分标注在试题序号的左侧,大题得分为相应小题得分值之和,分别标注在大题序号左侧和卷首记分框内。如修改得分必须由阅卷人在修改处签名。

2.阅卷时,卷面上只允许使用“√”、“×”、“”三种符号,按评分标准中得分点进行标注。答案正确处用“√”,答案错误处用“×”,对论述性试题在正确答案(评分标准中得分点)的关键词之下用“”进行标注,并给出小分。

3.评卷时各大题得分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总分应四舍五入,最后该门课程总分为整数。

4.评卷结束后,评卷组应对评阅情况及时进行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试卷评阅结束后,由评卷组(两人以上)当场拆封试卷,并将卷面成绩登记在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的《咸阳师范学院学生成绩登记册》上。

1.在成绩册上登记成绩必须用黑色或蓝黑色笔(不及格成绩用红色笔),且应有登记分数教师的签名,成绩如有改动,必须由登记分数的教师在改动处签名。

2.任课教师应在评卷之前,将平时成绩填入《咸阳师范学院学生成绩登记册》,在卷面成绩登记结束后,按规定比例核算出该课程总评成绩。

第三十二条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进行试卷分析,并认真填写《咸阳师范学院试卷分析表》。试卷分析内容包括试题质量分析、学生学习效果分析、教学效果及教学过程反思和改进措施。试题质量分析应从题型、题量、分值、知识能力的考查要求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分析;学生学习效果分析应从学生的答题水平、成绩分布、书写、表达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分析;教学效果及教学过程反思应从学生答卷情况和教学基本要求对比,反思教学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针对试题、试卷反映出来的问题,从教学、管理等环节入手,对今后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分析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问题表述要明确,改进措施要具体,切忌空泛、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三条院(系)实行试卷复查制度,评卷结束后,各院(系)要组织进行试卷复查,复查率不低于20%;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十四条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录入学生的综合成绩。以便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情况,使不及格学生能够尽早准备参加补考。不按时提交成绩的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并在教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学生成绩录入完毕后,主讲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册和装订好的试卷移交给院(系)教学秘书。承担公共课的院(系)应将加盖公章的《咸阳师范学院学生成绩登记册》、《平时成绩登记册》和装订好的试卷交至学生所在院(系)。各院(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其中一份成绩册及成绩册目录交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第七章试卷的装订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的试卷装订

1.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份数,在缺考学生的试卷卷首填写考生姓名、学号并注明“缺考”字样。

2.清点试卷份数后按学生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包括缺考考生)排列整齐,在试卷“上装订线”上打三个孔,先将试卷装订成册,然后用密封纸包好,密封纸上的装订线与试卷“下装订线”对齐,按密封纸装订线上的孔位打孔。装订时,第一针从左下角开始向下起针,最后回到左下角,系住绳头,并用“线头封签”将绳头封住。

3.监考教师认真填写《咸阳师范学院试场情况记录表》,并与装订好的试卷一并装入试卷袋内,交给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秘书。

4.试卷装订完好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将试卷安全送达任课教师所在院(系)进行评卷。

第三十七条评卷、登分结束后的试卷装订

1.装订时首先认真填写《咸阳师范学院试卷装订封面》上的各种信息,并检查和整理好试卷。

2.装订顺序:①试场情况登记表;②一份空白试题();③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④学生成绩登记表(卷面成绩);⑤试卷分析;⑥学生试卷。

3.试卷装订完好后,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将试卷及时送达学生所在院(系)。

4.对于各学期的补考试卷,除试卷分析外,参考上述要求由各院(系)办公室集中装订。

第三十八条试卷的保管

1.各院(系)教学秘书要对教师上交的试卷进行审核,清点试卷份数是否准确,如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不符,则及时查找试卷,确保准确无误。最后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归档。

2.各院(系)要安排固定的试卷存放柜,做好试卷的防水、防潮、防火等工作,确保试卷的安全。

3.试卷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保管,校级选修课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负责保管。各类试卷的保管期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4.各院(系)要按专业、年级制定完善的试卷目录,妥善存放,以备查阅。

第三十九条试卷的查阅

1.试卷评阅装订归档完毕后,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查阅。

2.若学生对其成绩有较大质疑,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试卷的书面申请,经院(系)院长(系主任)签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履行有关手续后可进行查阅。

3.查卷应由教务处(1人)、学生所在院(系)(1人)、课程承担院(系)(1人)、评卷组教师(1人)、学生本人共同参与,依据评卷标准,当面进行核查。

4.核查后若成绩有误,以核查后的成绩为准,记入《咸阳师范学院学生成绩册》,并根据《咸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对评卷教师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考试纪律

第四十条任课教师应在停课前一周内根据《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各院(系)考试资格审查结果由院(系)办公室汇总,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删除无考试资格学生信息。

第四十一条教师在考试前,应引导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复习。在辅导过程中,不得暗示命题范围、泄露试题。如发现上述现象,一经查实,根据《咸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每次期末考试前,要以院(系)为单位,由院长(系主任)负责对师生进行一次考风考纪教育,向学生声明作弊可能带来的后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试场规则》,遵守诚信考试承诺,认真复习、诚信考试,教育教师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履行职责,认真监考。考试期间主考要认真负责、加强检查,确保本单位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加强考试环节的检查,保证试题的安全,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凡因管理人员疏忽、疏漏、失误造成考试秩序混乱,酿成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我校教师、干部及有关管理人员,凡借工作之便泄露考题或变相泄露考题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监考教师应按照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咸阳师范学院监考教师职责。对不按时到场,影响考试进行或擅离职守、不负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按教学事故认定,追究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严禁作弊。对有作弊倾向者,应及时予以警告并制止;对不遵守考试纪律,造成作弊事实者,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严肃处理。对认真负责的监考教师,院(系)应予以奖励,教务处在考风量化评比中给予加分;如巡视人员发现学生作弊,则予以扣分,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考试作弊处理程序:监考教师发现考生作弊后,尽可能收集作弊证据,若无法收集实物证据时,以在场的两位及以上监考教师作为证人签名认可。监考教师要在《试场情况记录表》上写明作弊情节(作弊手段,情节轻重),考试结束后,连同作弊证据立即交院(系)考务办公室;办公室依据作弊情节及《咸阳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有关条款及时作出处理,填写作弊处理通报予以公布。《试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作弊证据、学生检查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教务处;期末考试全部结束后,教务处汇总各院(系)上报的学生考试作弊情况,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章考试总结

第四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各院(系)要组织任课教师对试卷评卷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对各科试卷的分析与总结,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院(系)考务办要对当次考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教务处组织开展考风量化评比活动。每学年评选优良考风院(系)、优良考风班一次,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并对评比活动中名列前三名的院系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咸阳师范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2.咸阳师范学院考场规则

附件1

咸阳师范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必须服装整洁,严肃认真,并佩带标志。

三、监考教师必须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早退。必须准时向学生宣传有关考试纪律及有关规定。

四、开考前要对学生进行考纪教育,要求学生诚信考试,远离作弊,并逐一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核对学生身份,检查学生是否携带书籍、笔记本、电子记事本、手机、传呼机等违规用品。若有,设法妥善处理。

五、开考前5分钟启封试卷,并向学生出示封条。同时认真核对试卷名称、份数,若有误立即向主考报告,迅速予以处理。

六、开考后,监考人员要指导考生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期末考试考场签名单》、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等信息,逐个检查是否对号入座,如发现擅自调换座位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七、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事,不得在试场看书报、杂志,不得吸烟、闲谈,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传递或带出考场,不得提前开考或拖延考试结束时间。

八、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学生答卷。

九、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试场情况登记表》,如实记录考场情况。要妥善处理考场内的偶发事件。如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监考教师不得包庇、隐瞒,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记入《试场情况登记表》并及时报告主考;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字确认。监考教师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十、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督促学生把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扣于桌面上离开考场,并清点核对试卷份数,及时送考务办公室交主考查验,无问题时再装订密封。同时已发出的草稿纸及空白试题亦须完整收回。

十一、考试中,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对徇私舞弊者将严肃查处。同时,如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学生违纪、作弊者,在对学生处理的同时,对该考场监考教师将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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