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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组织学生参加的有偿劳动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教学设备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保卫处、图书馆、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组织协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政策,审批相关岗位,(学生处负责审批劳动岗和行政助理岗、图书资料助理岗、实验助理岗;教务处负责审批教学助理岗;科研处负责审批科研助理岗)全面主持和协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审核勤工助学岗位,动员和组织校内外有关单位多渠道地给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和岗位;

(二)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审核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人选,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三)配合用工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督促、检查、评比,维护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勤工助学的酬金发放。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成员由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学院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

(三)负责将学生勤工助学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作为评优和评定助学金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时间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分为劳动岗(后勤劳动服务)和助理岗(行政助理岗、教学助理岗、科研助理岗、实验助理岗、图书资料助理岗)两大类。学校确定的勤工助学所需的岗位,依据项目性质,立项时一并确定。

劳动岗是校内外从事劳动服务性质工作的岗位。如校园保洁、餐厅服务、大型活动劳务等。

教学助理是辅助任课教师完成教学活动相关工作的岗位。如教学准备、批改作业,发放资料等。担任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老师、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原则上可配备1名教学助理。

科研助理是辅助教师完成科研活动相关工作的岗位,如查阅资料,统计数据,借阅图书等。原则上每个科研项目配备1-2名科研助理。

实验助理是辅助教师完成实验活动相关工作的岗位,如实验准备、仪器清洁、实验室管理等。原则上每个实验室配备1-2名实验助理。

图书资料助理是辅助管理员完成图书活动相关工作的岗位,如图书编目、书库管理、书刊借阅等。配备数量根据图书馆和资料室工作实际需要而定。

行政助理岗是辅助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完成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的岗位。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可各配2名行政助理,职能部门可配备1-2名行政助理。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向学生推荐的岗位须充分考虑适合学生专业特长,要有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十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校在册的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责任心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四)申请助理岗位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必须位于班级前30%

(五)申请项目的学生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能力和素质。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由校内用工单位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临时岗位由校内用工单位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教学助理岗位由教务处负责审核、科研助理岗位由科技处负责审核、其他岗位由学生处审核。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汇总上报,经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向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2),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推荐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工单位协商审核同意后,与学生签订《咸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见附件3),分配学生上岗。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需要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注重与学生学习实践、就业、创业相结合。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咸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内容。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岗或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说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新遴选学生上岗。否则,将取消此岗位,且半年内,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扣发当月工资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生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业绩考核等。每月月底前将《咸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考核表》(附件4)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规定要求或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终止其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一人一岗”,杜绝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任何“吃空饷”行为,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

第七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文件规定划拨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酬金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资的计酬标准为(以人民币为单位):劳动岗540元/月,助理岗300元/月。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计算参照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月计酬标准计算平均工时酬金,按照工时累加计算临时岗位酬金。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的立项书资金打包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校内勤工助学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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